【法規政令】轉發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


函轉本府消防局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宣導住宅場所(5層樓以下透天住宅或老舊公寓等)
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使用耐燃材料裝修一,隨函檢送相關資料供參,請轉知所屬會員,請查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