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分區會員代表大會」代表選舉施行細則


桃園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
「分區會員代表大會」代表選舉施行細則

 
第一條 依據商業團體法第 30 條、本會各分區會員代表選舉辦法之相關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 成立分區會員代表選舉選務小組以下簡稱選務小組,執行選務工作相關事宜,選務小組名單由理事長提名,並經理監事會核備。

第三條 各分區按會員比例產生代表,每7名本業會員選出分區會員代表一名;餘數超過4人(含)得加選一人。會員得登記擔任會員代表,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名額時,得由選務小組與各分區推薦提名至足額,外區會員不足額與超額時,應辦理鄰近分區會員合併整編。

第四條 分區會員代表產生依照會員大會選舉日前 6 個月完成,以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。

第五條 凡資格符合者之會員代表身分者均得依意願向本會報名登記參選;一人同時具 2 個以上會員公司代表身分者,具同額之選舉權(得以不同會員公司代表身分參與各選區之投票)。擔任分區代表以一選區為限。

第六條 登記參選分區代表之會員,選舉當年登記截止日前,需完成繳納當年度常年會費且無欠費紀錄者,方具選舉及被選舉權。

第七條 參選資訊公告時間為 15 天,參選人登記作業時間為 10 天,逕行向本會秘書處辦理選舉人登記。參選人資格審查及抽簽 5 天;前項期間,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。

第八條 參選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則無效:
1.犯罪經判決確定尚在執行中者。
2.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3.受監護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4.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分區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資格時,原派之分區會員代表,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

第九條 報名參選登記者,請依本會製發登記表格式詳細填列寄發或送達;寄件以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)」之郵戳為憑,或以PDF檔等電子方式繳交公會存證。

第十條  各選區分區代表之選舉,採「無記名連記法」辦理投票。

第十一條 報名參選名單經選務小組資格審查後,由選務小組依據參考名單印製  選票供選。

第十二條 選舉票樣式由本會制定;於加蓋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(常務監事)之印記後印製供用。

第十三條 各本業會員代表於該分區選舉日,請攜帶「開會通知」依照選務小組公告辦法辦理投票。

第十三條之一.選舉委託書辦法規定如下:

        人民團體之會員(分區會員代表)因故不能出席會員(分區會員代表)大會參加選舉或罷免時,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團體之其他會員(分區會員代表)出席,並行使其權利,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(分區會員代表)之委託。在職業團體,其委託出席人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。會員(分區會員代表)如有類別之限制者,應委託其同一類別之會員(分區會員代表)出席。

 

         前項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之計算,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。會員(分區會員代表)委託其他會員(分區會員代表)出席後,如本人親自出席會議,應以書面終止委託並辦理簽到後行使本人之權利。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時,其委託依第一項規定辦理。 但職業團體如非以集會方式分區選舉會員代表者不得委託。

 
第十四條 各分區代表選舉均由現任理事長擔任主席(理事長不克出席時,依副  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排序代理),各選區分區代表選舉日程及選務工作人員,由選務小組討論決定,最後提送理監事會核備。

第十五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選務小組呈理事會修正之。